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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阅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4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2024年

5月3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四惠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

1法律意见书

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30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8712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4.3892%。

1.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6433973股。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278734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2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3871270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成湘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成湘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高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高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陈永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陈永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审议通过了《选举孙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孙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选举许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许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审议通过了《选举唐朝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唐朝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选举黄国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黄国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02审议通过了《选举马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马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赖继红于潇健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黎晓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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