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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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4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2024年
5月3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四惠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
1法律意见书
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30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8712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4.3892%。
1.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6433973股。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278734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2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3871270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成湘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成湘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高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高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陈永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陈永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审议通过了《选举孙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孙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选举许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许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审议通过了《选举唐朝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唐朝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选举黄国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黄国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02审议通过了《选举马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238711907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马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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