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31446_B02号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独立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抽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2024年度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仅供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4年度报告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31446_B02号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顾沈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煜中国北京2025年4月2日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346号文
《关于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21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2188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399.99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28.31万元(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21年8月
17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
道中天验字(2021)第08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6180.43万元,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652.58万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再扣除相关手续费后的净额人民币2346.43万元,尚未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0522.16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监督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均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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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续)
2021年8月30日,公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2023年6月29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
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需求,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2024年8月2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4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存款余额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户方式(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32050164263600002671活期2971.73
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110501011601796461活期2337.91
南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2903540710302活期1228.27
上海天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32050164723600008777活期-
公司如皋支行(注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08890100100127646活期-
如皋支行(注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08890100100133892活期11038.23
南通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8110501011602546179活期2946.02
南通分行
合计20522.16
注: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扣除相关手续费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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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序号4和5的银行账户已注销,相关余额已转至其他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已终止,除序号4和5以外的其余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1《A 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募集资金获取收益的能力,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制度规范,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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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续)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续)
2024年度,公司累计购买现金管理项目金额为人民币64000万元,到期
赎回金额为人民币64000万元,该年度累计收益为人民币250.93万元。
2024 年度,公司利用闲置 A 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如下:
序期限金额(人民币万签约方现金管理项目号(天)元)单位结构性存款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19000.00
(保本型)单位结构性存款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15000.00
(保本型)单位结构性存款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4000.00
(保本型)单位结构性存款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11000.00
(保本型)单位结构性存款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13000.00
(保本型)单位结构性存款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2000.00
(保本型)
截至2024年末,公司购买保本型现金管理项目金额为人民币0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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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考虑近年来公司复合套管及配网复合横担产品订单不及预期,公司基于战略布局及产能规划、行业背景、市场环境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经过谨慎研究决策,为了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先满足近期拟投建的项目,将“变电设备外绝缘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及“配网复合横担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中的
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到“输变电复合外绝缘产品改扩建项目(一期)”,相应调减原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及产能规模。
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变电设备外绝缘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配网复合横担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共
计1.90亿元用于实施新项目“输变电复合外绝缘产品改扩建项目(一期)”。
(二)募投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5),经事后核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复核不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15000万元和产品到期日2024年11月28日披露有误,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应更正为2000万元,产品到期日应更正为2024年11月29日。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更正公告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1)。除上述外,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提示公司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避免再次发生此类失误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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