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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胡阳区金和东路⒛ 号睨正大中心 3号甫塔 ⒛-31层 邮编:lOoo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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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简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以“所”下简称本所)接受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⒛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郦、sse.∞ 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I?ˉ曦餍嚣畲霞浈麂扌扮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己于⒛24年4月26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⒛⒛年5月16日10时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章安强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 15J:25、 9:30-1130、 13∶O0-15:O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⒐15-15∶ OO。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l。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名 代表公司股份
3349502OO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狎.448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
2?ˉ蠛癍景骶漤法律意见书
“6“7刀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2。”%%。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公司
股份421“4叨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59.”%%。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⒛⒛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⒛⒛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⒛⒛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陇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⒛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m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
7.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⒛24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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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ˉ熳齄子l新戴既姘 法律葱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午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蟛艘箩鳜确北京市中伦播黪
负费人:经办律师:张学兵王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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