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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茹秋乐律师、说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2024定就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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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根据公司公告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9日
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2栋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None
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78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50,691,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现场出席l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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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
-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
-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2024(一)审议通过《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3,059,4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29%:反对
票17,624,785股,弃权票7,200股.
(二)2024审议通过《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4,012,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44%;反对
票16,671,285股,弃权票7,200股.
(三)202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4,038,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44%;反对
票16,645,856股,弃权票7,20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0,565,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
票92,759股,弃权票33,7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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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650,564,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
票92,259股,弃权票34,80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耀海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48,553,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马秀慧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44,805,7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1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马志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44,269,3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1%.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许斌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48,537,2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卢生江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48,902,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威如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49,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蒋焖文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0,429,8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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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会芳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0,39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钰昌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47,111,5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45%.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未参加表
决,涉及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涉
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根据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公告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卢生江先生作为征集人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权.经公司确认,在独立董
事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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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LAWO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韩焖律师
经办律师
茹秋乐律师
说钰律师
二O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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