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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
照明”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晓明律师、夏青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2024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2024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
次授予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1)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
(2)完整、准确;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
(3)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公司
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
(4)件与原件相符: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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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
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欧普照明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
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2024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2024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2024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2024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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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2024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2024就《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发表了意见.欧普照明内部已于2024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
22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
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4年7月
25日,公司披露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8月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2024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2024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2024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
2024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
2024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欧普照明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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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发生
派息的,应按照如下公式调整授予价格: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
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2023过了《关于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2024通过了《关于调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的议案》,确认基于上述原因,公司依《激励计划》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为32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5.76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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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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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普照明确认,欧普照明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向激
励对象授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
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普照明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欧普照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8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查,同意欧普照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8日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欧普照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
2024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320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人,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5.76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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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欧普照明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
2024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欧普照明监事会对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符合授予条件: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欧普照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
本次授予尚需欧普照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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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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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顺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海市通力律师事
韩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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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明律师
夏青律师
0二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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