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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振江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0-17 查看全文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3:30在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24年10月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3:30在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9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2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347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21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118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535%。

2、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2287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6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3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68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2%;反对18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708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1%;反对18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关业绩补偿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69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5%;反对18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5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70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1%;反对1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弃权59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8%。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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