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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SG 管理,积极履行公司 ESG 职责,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

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供应商、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关注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关切。公司将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通过各种形式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第八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起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高层统筹推动、公司各职能部门联合执行的 ESG 工作管理机制。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全面决策公司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统筹公司与 ESG 相关议

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 ESG 治理实践的落地,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审定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

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

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九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

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及尊重妇女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招聘和使用童工,避免未成年人从事相关规定禁止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

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

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通

过培训教育,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和员工安全素质。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建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

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制定完

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通过积极研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更新

工艺技术,提升科技生产水平,不断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提出

的投诉和建议,对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功能缺陷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识别、选择、评估、管理供应商,并通过供应链的环境风险管理及社会风险管理确保整体供应链可以符合公司的环境职责及社会职责。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

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尽量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

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公司应积极提倡员工爱护环境,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公司和员工

的环保意识,开展绿色环保培训及宣传活动。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发展。第四十三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

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五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六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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