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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库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汇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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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第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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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崔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云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E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查验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3.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仅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察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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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6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除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有7
关事项,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
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
工作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下年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建筑西路816号信捷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李新主持.
2、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终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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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以及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941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5.53%.
(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41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9%.
-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综上,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
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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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小投资者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P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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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云崔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云库律市事务所(章)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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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杨雅君:物附费
本目
周缘求
中缘
徐于子:八7
204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