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认
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现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员
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
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3、《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无锡信提电气股份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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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年12月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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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无锡信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签署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其中M
吴中刘婷莉刘顾宇
t无丽章
苗奇平王丽婷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