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ST 元成 公告编号:2025-010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前调解及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涉案的金额: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2月18日公司新增诉讼、仲
裁金额为人民币20504.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13040.89元,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7463.11元。
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9%。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审理、判决、执行,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自查统计,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2月18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共计10笔,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2050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9%;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13040.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2%;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7463.1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7%。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序案件
案件编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受理机构案由涉案金额(元)号阶段
(2024)浙0781浙江荣恒混凝元成环境兰溪市人民法买卖合同诉前
11689485.70
民诉前调8164号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院梅江法庭纠纷调解
(2024)浙0683嵊州国银小额元成环境嵊州市
2借款合同42786666.67一审
民初6246号贷款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法院
(2025)浙0113杭州银信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杭州市临平区
3借款合同8448000.00一审
民初1479号典当有限公司司、祝昌人人民法院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
(2025)浙0102上海银行团有限公司、元成环境杭州市上城区
4借款合同5028761.31一审
民初3183号杭州分行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民法院
人、祝美娟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
(2025)浙0102上海银行团有限公司、元成环境杭州市上城区
5借款合同13047179.08一审
民初3217号杭州分行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民法院
人、祝美娟
(2024)浙0102杭州川马元成环境杭州市上城区买卖合同
6民诉前调3569526219.51一审
贸易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法院纠纷号杭州新名风建筑劳务建设工程
(2025)浙0102杭州市上城区
7王新兵承包有限公司、元成环施工合同1594921.64一审
民初3471号人民法院境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建设工程
(2024)浙0781江苏东轩建筑元成环境杭州市上城区诉前
8施工合同2009914.54
民诉前调9037号陶瓷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法院调解纠纷建设工程
(2025)浙0112元成环境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杭州市临平区
9施工合同24581921.00一审
民初1287号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人民法院纠纷建设工程
(2025)浙0112元成环境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杭州市临平区
10施工合同105826943.54一审
民初1284号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人民法院纠纷
合计205040012.99/
二、重要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方与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金额
为人民币13040.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2%,为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25)浙0112民初1287号案件: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4581921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确认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24581921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泉和谷
25幢、餐饮中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与本案诉讼相关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一直有合作关系,被告于2016年年底开始启动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项目,受被告委托,原告入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后经协商,原告确定将项目整体园林绿化工程(另案起诉)和部分房建工程(泉和谷25幢,餐饮中心,下同简称“房建工程”)发包给原告。
2018年年底,就房建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HSG2019-040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暂定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8000万元;第五条“合同价款、单价的调整及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了各单价的取价及
调整依据,除别墅部分土方场内挖填和二次搬运费按幢包干计算外,其他工程量、费用、材料等均按实计算。第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及结算方式”约定“配套用房、餐饮中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按每月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的75%支付。每月25日前承包人上报已完成工作量清单及工程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后在当月完成审查并于次月10日前支付。联系单签证部分增加的工程款随当月工程款同期支付。单位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至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的85%~90%,结算完毕后30日内,支付至该单位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10日内付清余额(如有剩余)。”“休闲套房(别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按每5幢主体结顶并建设完毕支付500万元,以此类推。主体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至实际工程款的85%~90%,工程结算完成并经审计确认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5%工程款留作质量保证金,自质量保修期届满后10日内付清。”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质量保证金为5%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为适应被告度假村分期投入运营要求,房建项目完成一部分及时移交一部分,全部工程于2020年8月结束施工,并交付被告。上述工程被告分批接收后,分批进行装修,完成后分阶段投入使用。后原告向被告移交了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提交的工程结算总价为65081921元。
整体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建工程整体结算总价为232233627元,被告合计支付97290000元,其中房建工程部分合计已支付40500000元,还有
24581921元未支付。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竣工验收、结算、支付事宜,被告均没有予以有效回应,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这一状况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法院已受理并办理保全措施,2025年2月5日收到法院传票,拟于2025年2月19日进行听证(工程量鉴定),目前尚未开庭。
(2025)浙0112民初1284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5826943.54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确认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105826943.54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杭
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二期园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与本案诉讼相关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一直有合作关系,被告于2016年年底开始启动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项目,受被告委托,原告入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后经协商,原告确定将项目整体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工程”)和部分房建工程(另案起诉)发包给原告。
2017年,就园林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工程概况”约定工程内容: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工程施工图全部景观绿化等工程内容,包括土方部分(景观工程涉及的场内驳运、场地回填工程、土方堆坡造型工程及绿地平整)、苗木种植部分(乔木、亚乔木、球类、灌木、地被及草皮种植工程)、景观部分(施工图范围的所有景观绿化工程,含硬质铺装、雕塑、水系、水景、园建小品、配套建筑等)、市政部分(施工图范围内的雨污水管网,道路基层、面层的施工)、水电安装部分(室外灯光照明安装、景观配套管线、景观给排水管安装、喷灌设备安装等)、其他联系单所确认的工程。第十条“工程造价”约定本工程暂定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8000万元,工程量按实际算。第十一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约定“工程开工后6个月内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开工第七个月甲方开始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工后第7个月的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开工第1个月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的70%;开工
第8个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开工第2个月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
价款的70%;开工第9个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开工第3个月按实际已
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的7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度以此类推。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且经发包方工程师确认的工程价款的80%。乙方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书,甲方在收到施工方结算书后于28内进行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结算书经甲方委托相关单位审计后,按审计工程造价支付至审核价的90%。余款10%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付至审计造价的95%,两年养护期满后移交酒店物业,一次性付清保修款项。”
第二十条“保修期、质量养护期要求及支付”约定“本工程保修期及苗木质量养护期均为2年。保修期及苗木质量养护期均从甲方对项目集中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为适应被告度假村分期投入运营要求,原告从2017年开始施工,全部工程于2022年1月结束施工,并交付被告。上述工程被告分批接收后,分阶段投入使用。后原告向被告移交了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提交的工程结算总价为
167151706元。园林工程和房建工程整体结算总价为232233627元,被告合
计支付97290000元,其中园林工程部分合计支付56790000元,另有原告委托被告支付给第三方款项4534762.46元,故剩余105826943.54元未支付。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竣工验收、结算、支付事宜,被告均没有予以有效回应,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这一状况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法院已受理并办理保全措施,2025年2月5日收到法院传票,拟于2025年2月19日进行听证(工程量鉴定),目前尚未开庭。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审理、判决、执行,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