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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87证券简称:基蛋生物公告编号:2025-00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为55537173.19元及相关费用,一审判决金额为35861199.93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马全新、王玉琼、叶艳丽、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2024年11月及12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

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鄂0192民初8968号、(2024)鄂0192民

初8578号、(2024)鄂0115民初9889号、(2024)鄂0192民初1326号、(2024)鄂0192民初1328号、(2024)鄂0192民初1329号、(2024)鄂0192民初1423号、(2024)鄂0192民初1513号、(2024)鄂0192民初17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于2024年12月2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马全新、王玉琼、叶艳丽、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因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8968号、(2024)鄂0192民初8578号、(2024)

鄂0115民初9889号、(2024)鄂0192民初1326号、(2024)鄂0192民初1328

号、(2024)鄂0192民初1329号、(2024)鄂0192民初1423号、(2024)鄂0192民初1513号、(2024)鄂019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立案受理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二审案号当事人上诉请求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上诉人:马全新

21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896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被上诉人:基蛋

改判:

生物科技股份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56818.13元(即收有限公司购款4378787.56的15%);

第三人:武汉景

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川诊断技术股

66690元;

份有限公司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

21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857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2025)鄂01改判:

民终321号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

上诉人:王玉琼1865298.22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被上诉人:基蛋

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

生物科技股份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有限公司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第三人:武汉景

(17687690.33*5/53102000*1120000);

川诊断技术股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119178.93元(即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8245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

21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55632.52

上诉人:叶艳丽

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被上诉人:基蛋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生物科技股份

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有限公司

/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第三人:武汉景

(17687690.33*5/53102000*33404);

川诊断技术股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3379.51元(即股份有限公司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000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上诉人:胡淑君

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被上诉人:基蛋

改判:

生物科技股份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35753.68元(即股有限公司份收购款2238357.86元的15%);

第三人:武汉景

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川诊断技术股

38980元;

份有限公司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

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

上诉人:马全海1515554.80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被上诉人:基蛋

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

生物科技股份

(2025)鄂01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有限公司民终328号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第三人:武汉景

(17687690.33*5/53102000*910000);

川诊断技术股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909332.88元(即20份有限公司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6886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上诉人:吴艳芳

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被上诉人:基蛋

改判:

生物科技股份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209846.05

有限公司

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

第三人:武汉景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川诊断技术股

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5/53102000*126000);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5907.63元(即20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815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

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上诉人:武汉博改判:

瑞弘管理咨询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合伙企业(有限5929472.92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合伙)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被上诉人:基蛋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生物科技股份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有限公司(17687690.33*5/53102000*3560293.8);

第三人:武汉景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557683.75元(即川诊断技术股20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份有限公司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4035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

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55632.52

上诉人:关章荣

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被上诉人:基蛋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生物科技股份

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有限公司

/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第三人:武汉景

(17687690.33*5/53102000*33404);

川诊断技术股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3379.51元(即20份有限公司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000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

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

上诉人:荣筱媛

改判:

被上诉人:基蛋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116581.14

生物科技股份

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有限公司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

第三人:武汉景

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川诊断技术股

/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份有限公司

(17687690.33*5/53102000*70000);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9948.68元(即20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452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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