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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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4
第二节正文.................................................5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6
三、结论意见................................................9
第三节签署页...............................................11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顶点软件、公司指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指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指顶点软件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限制性股票指
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预本次解除限售指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后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章程》指《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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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顶点软件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顶点软件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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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五)202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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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六)2024年9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预留授予部分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40%售期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30%售期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30%售期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根据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发布的《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8月30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9月
23日。据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可在2022年9月23日
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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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对该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2.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和成就情况经核查,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08773 号《审计报告》、顶点软件 2023 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最近三年的
公司年度报告及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顶点软件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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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前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08773 号《审计报告》以及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以公司 2020 年净利
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29.5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目标,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 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等级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绩效考核
A/B/C D结果等级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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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44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000股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剩余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240股尚未办理回购
注销手续,后续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41名激励对象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 A/B/C,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共有4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576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205436419股的0.09%,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本次可解除限售限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数量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
(股)(股)股票比例
1朱瑜副总经理2400007200030%技术(业务)骨干(40人)37920011376030%
合计6192001857603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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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徐晨
经办律师:
——————————乔营强律师
——————————敖菁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