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YINGKE盈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土广场T2十二层
二O二五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E-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3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无任何隐藤、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27日,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
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5年2月13日下年14时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楷路六号之江3
财富中心E8楼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诸葛斌先生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
日(即2025年2月13日)上年9:15至下年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贵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均
为截至股权登记目(2025年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5803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970
2
---2
法律意见书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终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9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11659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8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绪
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
场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tabl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察进行修改tMl
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34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关于补
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70614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2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9432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596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议案《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
4行目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式(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小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M
EM
M
P
4
展YINGKELAWFIRM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5年2月13日
负责人:晓刘经办律师:
E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