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释师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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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601号
致: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
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
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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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00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06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7,042,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45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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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6,807,0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870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59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35,359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25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94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761,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3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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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吴典华、
江苏月亮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太阳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5,001,059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7582%;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1%;弃权78,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7%.
10,417,65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4%;反对2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70%;弃权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29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06,710,865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2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弃权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10,430,15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96%;反对2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6%;弃权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45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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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02,667,506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71%;反对4,298,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6%;
弃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6,386,8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477%;反对4,298,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386%;弃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0.7136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02,645,606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8%;反对4,307,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4%;
弃权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6,364,9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442%;反对4,307,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32%;弃权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02,661,606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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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360%;反对4,30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7%;
弃权7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6,380,9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929%;反对4,303,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79%;弃权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0.7192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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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京八其其有以而单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07
谢发友
宋伟鹏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4年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