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6证券简称:日出东方公告编号:2024-042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299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64元/股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7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得分未达A等级,根据《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299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回购相关事项已
得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1、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0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49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90万股。
7、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得到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8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上述13426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8、2022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89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
2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9、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0、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689554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年6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1、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8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2、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鉴于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及7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得分未达A等级,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99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的价格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2年5月23日召
3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定
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822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8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定以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813974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8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14日实施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对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由于公司2021年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064元/股。
3、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为474513.6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2299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13278001股减少至813048101股。
单位:股变动后比类别变动前股本变动前比例本次变动变动后股本例无限售条
80613976199.12%080613976199.15%
件流通股有限售条
71382400.88%-22990069083400.85%
件流通股
4总计813278001100%-2299008130481011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鉴于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7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得分未达A等级,公司对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
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5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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