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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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14:00在苏州高新区向阳路2号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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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179871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2648%。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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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7176940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257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37433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0%;反对2571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弃权36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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