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1-法律意见书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4:00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忠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56名,所持股份总数12273768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785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名,所持股份总数1211564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873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51名,所持股份总数158128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0.912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法律意见书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251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64%;
反对1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55%;弃权83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05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786%;反对1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126%;弃权8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88%。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3-法律意见书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