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2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7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9
第五章股东会会议登记...........................................10
第六章股东会的召开............................................12
第七章股东会表决和决议..........................................13
第八章股东会记录.............................................18
第九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19
第十章附则................................................19
1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条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需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七)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款(一)至(六)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一款(七)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4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存贷款业务;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七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第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条标准的,适用其规定。
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总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
5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在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6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依公司章程规定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7持。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8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股东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9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会议登记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10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1第六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股东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表决的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除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2第四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二条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章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13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4(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或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会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
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应当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的,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
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另行制订的累积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5第五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16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就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7第六十三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18第九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
按决议内容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或股份的转增事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负
责向下一次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会报告,但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条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组织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19第七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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