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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食品:安井食品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45证券简称:安井食品公告编号:临2024-07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1.3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9/24-2024/9/252024/9/25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且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160900股安井食品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议案的利润分配条件

下决定2024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8元(含税)。

公司总股本为29329423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

11609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92133332股。按此计算,本次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403143998.16元。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292133332*1.38)/293294232≈1.37元/股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37)÷(1+0)=前收盘价格-1.37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9/24-2024/9/252024/9/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福建国力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鸣鸣、张清苗、唐奕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38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242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242元人民币。

(4)对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1.38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2-6884968特此公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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