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37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0684496000
名 称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7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姜向东、盛业武: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纬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李广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公告披露出资2000万元与第三方合伙投资设立安徽峰纬搏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峰纬搏时)。该2000万元投资款实际流向李广胜相关方,并未用于公告披露的峰纬搏时投资范围内事项。李广胜变相占用公司资金2000万元,公司已收回其中1500万元,尚有资金占用余额5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公司关于李广胜持股情况披露不规范
李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但公司未准确披露李广胜持股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尚纬股份、李广胜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广胜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姜向东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总经理盛业武对事项一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四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尚纬股份、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尚纬股份、李广胜、姜向东、盛业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尚纬股份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实控人尽快归还被占用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李广胜应当切实履行实控人主体责任,向上市公司偿还占用资金。公司应督促实控人李广胜等股东对实际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规范披露股东持股信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自觉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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