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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铝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

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闽国资资运〔2021〕148号)以及《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闽冶财〔202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锁定铝原料采购成本或铝产

品销售毛利,或为防范铝原料、铝产品库存跌价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境内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开展的期货交易,实现抵消现货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商品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

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也不得使用自用账户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和权利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

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预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将超过已审议额度的,应当将对应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行为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不纳入累计额度计算范围。

第三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议案时,应在决

议中明确具体授权主体(以下简称“授权主体”)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开展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前述决议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七条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授权主体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

门及人员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细则,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组(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组”)人员的授权与任命,组织召开套期保值业务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工作计划,审批由套保业务组提交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对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套保业务组作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套

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的制订、调整与执行。套保业务组应严格按照套期保值的操作原则策划每笔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交易应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或套利交易。套保业务组组织策划套期保值业务推进会、讨论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方案,牵头编制公司或子公司具体的买入、卖出、平仓/交割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的内容需包含套期保值交易背景、套期保值项目、套期保值建议、保证金金额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条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

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

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

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套期保值交易具体方案的授权范围进行操作。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风险处理程序,具体如下:

(一)当市场突发重大变化、重大政治、经济、行业等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

因素预计将对套期保值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时,套保业务组应立即向决议授权主体汇报;如该等影响造成具体业务金额超过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的,决议授权主体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二)当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持仓合约浮动亏损满足审议止损条件时,启动审议止损机制报决议授权主体审批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止损操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

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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