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
有关规定,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形成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审查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予以回购注销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外,其余首次授予的248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各项
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二、《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查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对相关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黄奕鹏、刘家雍、李春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