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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轮电梯: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3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4H0026号

致: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轮电梯”)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姚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授予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仅供公

1法律意见书

司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作为《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附件一并获得审议通过。

2、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作为《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附件一并获得审议通过。

3、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0日,梅轮电梯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4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2法律意见书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4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4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出具了《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4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年11月22日。

3法律意见书3、2024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年11月22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1、2024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文件,梅轮电梯已于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0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9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3、2024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4年11月22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44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39元/股。

4、2024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4年11月22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44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39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因此《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5法律意见书定;《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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