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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油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19证券简称:湘油泵公告编号:2025-013

债券代码:113684债券简称:湘泵转债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78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7739.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共计5773900张,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739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829122.17元(不含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560877.83元。用于年产350万台新能源电子泵智能制造项目、高效节能无刷电机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4年4月10日为公司出具了众环验字(2024)1100007号《验证报告》,公司已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子公司湖南腾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于2025年2月17日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2025年2月18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2月6日,子公司湖南腾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开立时储存金额银行账号用途号行(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

119050340292001535663190.00

限公司衡东支行目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高效节能无刷电机项3683801001001632539660.00

司衡阳分行目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年产350万台新能源电81116010123007622542150.00

司衡阳分行子泵智能制造项目

合计15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湖南腾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见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高效节能无刷电机项目、年产350万台新能源电子泵智能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敏捷、黄世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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