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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燃气: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14 查看全文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

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

额所涉及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鲁评报字【2024】第13303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东

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明....................................................2

摘要....................................................4

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概况............................6

二、评估目的..........................................1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1

四、价值类型..........................................12

五、评估基准日........................................12

六、评估依据..........................................12

七、评估方法..........................................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7

九、评估假设..........................................18

十、评估结论..........................................2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2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3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2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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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

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

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

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2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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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

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鲁评报字【2024】第13303号摘要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接受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是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0月31日。

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工作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并参考资产的历史成本记录,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委估合伙人部分权益进行了评估,最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4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

31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64888.15万元,评估值74115.93万元,评

估增值9227.78万元,增值率14.22%。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252%基金份额,对应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为22179.34万元。

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别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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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

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鲁评报字【2024】第13303号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共同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

份额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在2024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委托人

委托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城73#

法定代表人:朱先磊

注册资本:45907.0924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12-04

营业期限:2002-12-04至无固定期限

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64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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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营范围:煤气、燃气系统工程设备的生产及安装自产产品。(涉及行政许可证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开业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

公司名称: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 72号海通智慧广场 B座203室

注册资本:802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7G2Q7E5Q

成立日期:2022-02-16

1、历史沿革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2月16日在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由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信达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水发派

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经历历次变更,截至评估基准日,股东出资信息如下:

认缴出资额认缴持股比例截至评估基准日实合伙人名称(万元)(%)缴出资额(万元)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6000.0069.8345080.00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4000.0029.9319320.00

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00.000.25100.00

合计25000.00100.0064500.00

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1)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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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合伙企业应针对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项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水发燃气集团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在每个管理年度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等于水发派思实际出资余额乘以0.5%/年。首个管理年度的起始日为合伙企业投资于该投资项目之日(含当日),截止日为当年12月31日:最后一个管理年度的起始日为当年1月1日截止日为合伙企业投入该投

资项目的实缴出资额全部收回之日(含当日);不足一个完整管理年度的

期间应按照实际天数进行折算(每年按360日计算)。

上述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按年度收取,合伙企业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2)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收入由下列各项组成:(a)债权投资收入;(b)股

权投资收入;(c)其他收入,即合伙企业取得的对外借款投资收入、股权投资收入之外的收入,包括闲置资金管理收入、税收返还、财政补贴、违约金、赔偿金等。合伙企业取得的前述收入及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其他全部现金资产(以下统称“可分配财产”),均可用于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财产应首先扣除(或预留)合伙企业为投资项目

支付或发生的费用,称“项目费用”,剩余的部分构成可分配收入并按照第2)条约定(投资收入的分配)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若合伙企业存在可分配财产,合伙企业于每年的6月、12月的第

12日,向水发派思、云南信托进行分配。

2)投资收入的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在扣除法律法规规定、合伙协议规定的

合伙企业各项税费后,按下列顺序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8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A.执行实务合伙人垫付的合伙费用(如有);

B.以水发派思的出资规模余额为基数,按照 0.5%/年标准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年度内水发派思的出资规模余额发生变动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分段计算;

C.按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返还实缴出资,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

D.如有剩余可分配收入,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决定分配机制。

*若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不足以支付合伙费用、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则由普通合伙人水发燃气集团或其关联方出资支付有限合伙人云南信托不承担合伙费用及执行合伙事务报酬的支付义务。

*在胜动集团、胜动投资、水发燃气或水发集团等相关方违反《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共同还款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抵押协议》《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或发生中信金融资产山东分公司认定的可能危及其在《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共同还款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抵押协议》《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项下投资本金和收益安全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胜动集团转让核心技术、对水发集团及其控股公司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等)等情形时,则合伙企业仅向有限合伙人云南信托、水发派思进行货币及非货币分配。

(3)亏损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由合伙企业财产弥补。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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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账面资产总额67100.14万元、负债2211.99万元、净资

产64888.15万元。2024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3153.66万元,利润总额3095.30万元,净利润3095.30万元。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一年及评估基准日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日期2023/12/312024/10/31

总资产67063.0967100.14

总负债430.972211.99

净资产66632.1264888.15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三年及评估基准日经营成果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年度2023年2024年1-10月营业收入7904.853153.66

利润总额7849.483095.30

净利润7849.483095.30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委托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被评估单位东营胜动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持有29.93%的合伙份额。

(四)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根据《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2024年10月18日)及《水发派思燃气党委会议记录》(2024年10月18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252%基金份额,为此需要对所涉及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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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评估对象是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其中账面资产总额67100.14万元、负债2211.99万元、净资产64888.15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

67100.14万元,非流动资产0.00万元;流动负债2211.99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济南分所出具的 XYZH/2024JNAA7B095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被评估单位申报范围内无实物资产。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被评估单位申报范围内无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范围内无表外资产。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

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摘自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出具的 XYZH/2024JNAA7B0954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长期股权投资-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11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限公司整体评估后净资产价值引用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鲁评报字[2024]第13301号《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所涉及的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压制的情况下,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10月31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人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

预计评估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在与各中介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文件1.《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2024年10月18日);

2.《水发派思燃气党委会议记录》(2024年10月18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12届第46号,[20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12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2019年修订版);

9.《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

10.《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732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

2005年8月25日);

12.《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

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6.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13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

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

15、《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权属依据

1、重大出资凭证、协议;

2、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

2、国家宏观、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六)其他参考资料

1、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及评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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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日2024年10月31日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同花顺资讯金融终端;

3、《投资估价》([美]Damodaran著,[加]林谦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4、《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 3版)([美]Copeland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年出版);

5、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从资产购建角度反应企业价值,能够为经济目的服务,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鉴于被评估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主要依赖长期股权投资带来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取得的时间、金额均不固定,造成公司收入和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15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成本难以合理计量,因此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收益法评估。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由于被评估单位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

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被评估企业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附近中国同一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转让及合并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故本次对被评估单位只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

(1)货币资金:按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2)其他应收款:以核对无误账面值为基础,按实际收回的可能性确定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

(1)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人员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进

行了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估。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本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如下: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16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价值×持股比例。

其中,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价值引用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鲁评报字[2024]第13301号《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所涉及的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3、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2024年11月上旬,与被评估单位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

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估项目组人员进入现场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初步了解,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

10日。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

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与企

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对企业提供的未来发展规划等申报资料,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座谈,就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17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未来发展趋势尽量达成一致。

3、通过与企业的管理、财务人员进行座谈交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在资产核实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市场调研工作,收集相关业务所处市场的宏观行业资料以及可比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市场信息等。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模型及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1日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

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18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

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二)特殊假设

1.假设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2.假设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及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除公众已获知的变化外,无其他重大变化;

3.假设基准日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的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

收费用等,除公众已获知的变化外,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

担当其职务;

5.假设被评估单位遵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会出现影响公

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6.假设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评估报告时所

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7.假设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

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除评估报告中披露事项外不发生重大变化;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19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8.假设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法定的和必要的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得出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的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资产账面价值67100.14万元,评估值76327.92万元,评估增值

9227.78万元,增值率13.75%。

负债账面价值2211.99万元,评估值2211.99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变化。

净资产账面价值64888.15万元,评估值74115.93万元,评估增值9227.78万元,增值率14.22%。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项目

B C D=C-B E=D/B×100%

1流动资产67100.1467100.14--

2非流动资产-9227.789227.78

3其中:长期股权投资-9227.789227.78

4投资性房地产----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20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5固定资产----

6在建工程----

7无形资产----

8其中:土地使用权----

9其他非流动资产----

10资产总计67100.1476327.929227.7813.75

11流动负债2211.992211.99--

12非流动负债---

13负债总计2211.992211.99--

1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64888.1574115.939227.7814.22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账面价值

64888.15万元,评估值74115.93万元,评估增值9227.78万元,增

值率14.22%。

在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基金份额评估值

的基础上,根据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得到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价值。具体公式如下: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价值=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伙人全部权益价值×基金份额比例

=74115.93×29.9252%=22179.34万元综上,截至评估基准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252%基金份额,对应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为22179.34万元。

(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1、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合计0.99元,评估值92277770.03元,

评估增值92277769.04元,增值率9320986771.72%。本次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为:对于子公司,本次进行整体评估,其整体评估值主要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21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受企业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的影响,因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子公司进行成本法核算,账面值只能反映历史投资情况,故造成了评估增值。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抵押担保事项无。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无。

(三)期后事项说明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

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评估是对委估资产价值的专业判断,其估价分析和结论仅

供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备案审核以及委托人作价参考。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22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任何判断。

3、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及被

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确定的现行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5、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

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载明的报告使用人使用,对于本报告

载明的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外人使用本评估报告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外,未征

得本机构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对于因未按照约定或征得本机构同意,摘抄、引用或披露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均与本公司无关。

4、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

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23页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3%基金份额所涉及的

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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