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24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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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24425号
致: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宋方捷律师、王雪静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及之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且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旭峰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63人,代表股份
5152402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890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99980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386%;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259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15%。
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51502287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
反对票为131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票为
86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658003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887%;反对票为131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888%;弃权票为86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225%。
2、关于修订《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51210477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4%;
反对票为3052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4%;弃权票为
82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366193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2992%;反对票为3052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3917%;弃权票为82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91%。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为51504117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反对票为115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票为
83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659833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570%;反对票为115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310%;弃权票为83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12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