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1法律意见书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科兴路988号斯达半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至9:25,9:30至11:30
和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至1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3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13803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003%。其中,出
2法律意见书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238169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99867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00%。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17536 99.9815 16100 0.0144 4400 0.0041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法律意见书
(%)(%)(%)
A股 111117536 99.9815 16100 0.0144 4400 0.0041
(三)《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17536 99.9815 16100 0.0144 4400 0.0041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17536 99.9815 16100 0.0144 4400 0.0041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35136 99.9973 2900 0.0027 0 0.0000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07911 99.9728 25525 0.0229 4600 0.0043(七)《关于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考核情况与2024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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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35136 99.9973 2900 0.0027 0 0.0000(八)《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35136 99.9973 2900 0.0027 0 0.0000
(九)《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35136 99.9973 2900 0.0027 0 0.0000
(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35136 99.9973 2900 0.0027 0 0.0000
(十一)《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17536 99.9815 16100 0.0144 4400 0.0041
(十二)《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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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17536 99.9815 16100 0.0144 4400 0.0041(十三)《关于本公司2024年度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0877971 99.9733 2900 0.0267 0 0.0000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十三之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十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11120711 99.9844 17325 0.0156 0 0.0000
上述议案中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议案《关于公司1665343199.982529000.017500.0000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议案《关于续聘1662620699.8191255250.153246000.0277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关于董事、1665343199.982529000.017500.0000
(七)监事2023年度薪酬考核情况与
2024年度
薪酬计划的议案》议案《关于预计1665343199.982529000.017500.0000
(八)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对
2023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议案《关于20241665343199.982529000.017500.0000
(九)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议案《关于计提1665343199.982529000.017500.0000
(十)资产减值准备报告的议案》议案《关于20231663583199.8769161000.096644000.0265(十年度内部控一)制评价报告的议案》议案《关于20231663583199.8769161000.096644000.0265(十年度募集资二)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议案《关于本公990126799.970729000.029300.0000(十司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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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关于使用1663900699.8959173250.104100.0000(十部分暂时闲四)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两名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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