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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何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40号

关于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何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何涛,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4年10月31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味业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何涛于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4700股,成交金额633593元;累计卖出11600股,成交金额468984元。根据公告,

上述交易未构成获利。

公司时任监事何涛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

1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何涛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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