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39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程聪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方式:021-68827384
保荐代表人姓名:宣言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592号”批准,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日盈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15.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81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94.0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019.95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于2023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作计划。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公司签订《江苏日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协议已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通过日常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持续督导期间,日盈电子未发生须公开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日盈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电子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背承诺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续督导期间,日盈电子及相关人员严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持续督导期间,日盈电子依照相关规定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持续督导期间,日盈电子的内控制度符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持续督导期间,日盈电子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持续督导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使用,不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未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日盈电子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日盈电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日盈电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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