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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2-07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173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8882384000

名 称关于对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华、陈静波、吴超群、罗宗举:

2024年4月至9月,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投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无关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工资共549.36万元,存在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已将549.36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国华、总经理陈静波、董事会秘书吴超群、时任财务总监罗宗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国华、陈静波、吴超群、罗宗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再次出现此类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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