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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1-14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楼,200041

23-25&27GardenSquare,968BeijingWest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43-3323

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

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

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时间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10:00在宜兴市青墩路1号三楼会议

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股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月13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21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1,669,617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768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

通过了如下议案:

1、议案一:《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

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364,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

反对233,3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弃权71,82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2、议案二:《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366,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5%

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弃权78,59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何佳玥律师、苏成子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其他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o24年1)月l3日出具.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何佳玥何付月

苏成子 式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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