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8证券简称:电魂网络公告编号:2024-072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股份数量变动,系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实际控制人将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变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变化情况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魂网络”)实际控制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于2019年10月2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2020年10月26日止。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至2024年10月
26日止。
根据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后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于2024年11月5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系夫妻关系。
双方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作为公司股东适用公司法或依照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
律文件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双方应就相关表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双方作为董事或其委派的董事行使适用公司法或依据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规定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双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协议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
先与协议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双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如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或提案权前经充分沟通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
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形成表决意见,所形成的表决意见即为双方共同一致的对外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按照该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任何一方持有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七)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或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
(八)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协议。
(九)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12个月。
(十)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69035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20%,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胡建平235571009.62%
陈芳2617850010.70%
胡玉彪193000007.89%
合计6903560028.20%本次权益变动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胡建平235571009.62%
陈芳2617850010.70%
合计4973560020.32%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三人作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胡玉彪先生不再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系夫妻关系,且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于2024年11月5日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股东胡玉彪先生于2024年11月4日出具《关于不谋求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与电魂网络股东或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电魂网络的控制权;(2)本人后续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避免成为电魂网络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以谋求电魂网络的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电魂网络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电魂网络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电魂网
络的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签订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征集投票权、互相联合、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
谋求电魂网络的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权;(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
公司股东余晓亮先生、林清源先生分别于2024年11月6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2024年11月6日,其本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陈芳2617850010.70%
2胡建平235571009.62%
3吴文仲214684008.77%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4胡玉彪193000007.89%
5郑锦栩173081007.07%
6余晓亮156722136.40%
7林清源128127645.23%
8徐德发37344001.5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9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24151790.99%
证券投资基金
10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4126460.99%
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合计控制公司20.32%的股份,是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胡建平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陈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二人的任职情况足以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律师出具的意见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符合协议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系夫妻关系,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于2024年11月5日签署的新《一致行动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
特此公告。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