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6证券简称:移远通信公告编号:2024-047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4/9/25-2024/9/262024/9/26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根据公司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对中期分红事
宜的相关授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经公司
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如在本次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按照上述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6457490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917252股后的股本数为26165765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8030990.0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61657654×0.26)÷264574906=0.26元/股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6)÷(1+0)=前收盘价格-0.26三、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4/9/25-2024/9/262024/9/26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钱鹏鹤、张栋、宁波移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4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086236-6778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