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0证券简称:内蒙新华公告编号:2024-03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24年1月1日前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
通知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该解释规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准则解释17号》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
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了《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
应计入营业成本,根据《指南汇编2024》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公司按照上述解释及通知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前述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17号》、《暂行规定》和《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要求,执行上述变更后的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和通知进行
的合理变更,按其规定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24年1月1日前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