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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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10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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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授予事项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
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5月15日公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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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对象以及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决议,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以2025年3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格15.3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授予价格9.39元/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监事会对上述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授予日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5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3月28日。对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一致同意。
3、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的以下期间: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满足如下要求: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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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景旺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4]29261号《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24]2926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旺电子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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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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