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8证券简称:日月股份公告编号:2024-067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坏账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共计12473428.00元进行核销,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本次坏账核销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坏账核销的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
相关会计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共计
12473428.00元进行核销,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次核销的应收
账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已计提核销损益名称核销金额坏账金额影响
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7759588.007759588.000.00
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3858440.003858440.000.00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855400.00855400.000.00
合计12473428.0012473428.000.00二、本次坏账核销的原因
公司与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
1、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与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签
订多份合同,约定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铸件。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未按交货义务约定付款,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5年7月5日与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 1.5MW 前机舱底架、82 型轮毂、轴承座。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未按交货义务约定付款,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13日期间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
司签订合同,约定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前机舱底架。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未按交货义务约定付款,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诉讼及进展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7月3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三、本次坏账核销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坏账核销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政策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董事会意见: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坏账予以核销。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坏账核销。
3、本次坏账核销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坏账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公司在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会计政策规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坏账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要影响,也不影响公司后续对上述欠款的继续催讨。
本次坏账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的要求,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