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7证券简称:元利科技公告编号:2024-046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723976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6.5685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修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冯国梁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李义田先生、王萍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 股 137179091 99.9558 39872 0.0291 20800 0.0152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议案席会议有效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序号表决权的比当选例(%)选举刘修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
2.0113702180599.8412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俊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
2.0213700609999.8297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玉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
2.0313715309899.9369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冯国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
2.0413700309799.8276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嘉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
2.0513703319599.8495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建梅女士为第五届董事
2.0613700320399.8276是
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议案席会议有效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序号表决权的比当选例(%)选举姜宏青女士为第五届董事
3.0113709340999.8934是
会独立董事选举张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3.0213700310699.8276是
独立董事选举祁庆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
3.0313700311399.8276是
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议案席会议有效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序号表决权的比当选例(%)选举黄维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
4.0113701351299.8351是
会股东代表监事选举张新飞先生为第五届监事
4.0213705311299.8640是
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
(%)(%)(%)《关于变
1更公司注1139013499.4701398720.3482208000.1817
册资本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选举刘修华先生为
2.01第五届董1123284898.0965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俊玉先生为
2.02第五届董1121714297.9594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玉江先生为
2.03第五届董1136414199.2431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冯国梁先生为
2.04第五届董1121414097.9331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嘉伟先生为
2.05第五届董1124423898.1960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建梅女士为
2.06第五届董1121424697.9341
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姜宏青女士为
3.01第五届董1130445298.7218
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张强先生为第
3.02五届董事1121414997.9332
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祁庆1121415697.9333生先生为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黄维君先生为
4.01第五届监1122455598.0241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选举张新飞先生为
4.02第五届监1126415598.3699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均获得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鲲宇、张晓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