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股东会不能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
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3(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会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九条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2/3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