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就监事会日常职权范
1/4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及地点、事由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
2/4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质询。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上多选、不选、选择附保留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
第十一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二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监事有权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十六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3/4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