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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旅游:九华旅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3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9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

要职责是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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