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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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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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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4)第 SHE2023054-5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4)第 SHE2023054-5号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

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1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批准和决策程序1.1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2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日,公司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1.3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议案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限售解除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32.1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0月19日,故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0月18日届满。

2.2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

售的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述情形。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经本所律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当人选;

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询平台网站等进行公开查询,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经公司确认,公司目前52名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定比2022年的净定比2022年的营业2023年度财务数据,公司2023解除限 对应考 利润增长率(A) 收入增长率(B) 年定比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售期核年度目标值增长率

目标值增长率(Bm) 达到102.23%、公司2023年定比(Am) 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第一个

解除限2023年50%20%23.44%,满足前述公司层面的售期业绩考核要求。

4指标权重50%50%

业绩目标达成率 P=A/Am*50%+B/Bm*50%

(P)计算公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值

比例(X)

P≥100% X=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X=80%

P<80% X=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绩效考核材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料,2023年度52名激励对象个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均为A或

限售数量,具体如下: B,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 100%。A B C D E果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100100

%%50%0%0%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售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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