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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保隆科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97证券简称:保隆科技公告编号:2024-132

债券代码:113692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保

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保隆沙士基达(安徽)

液压成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沙”)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1540.00万元、8500.00万元、1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

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800.00万元、

29000.00万元、1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2534.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2.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2534.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2.28%,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保

1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88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进出口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

33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84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04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85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保沙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沙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9.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止2024年12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本次担保实施前可用担保额被担保公司已审议的担保额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度度

保隆工贸136840.00112800.0021540.002500.00

保富中国58000.0029000.008500.0020500.00

合肥保沙5000.001000.001000.003000.00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

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287078.11326587.89

负债总额246439.48282632.80

净资产40638.6343955.09

2023年1-12月2024年1-9月

3营业收入343153.34289107.86

净利润576.091071.36

(二)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37FN5Q

注册资本:3300万欧元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122321.52138507.29

负债总额79115.0591080.68

净资产43206.4747426.61

2023年1-12月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110905.6388089.23

净利润6739.163082.56

(三)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26W41H

注册资本:捌佰壹拾捌万玖仟玖佰柒拾玖欧元整

成立时间:2019年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陈洪泉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3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

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8755.4610338.64

负债总额4009.945135.50

净资产4745.525.203.14

2023年1-12月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3875.645453.00

净利润25.87427.8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号

为136890000000350122承兑协议202401的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下称“服务”)。

第一条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88000000.00

期限:6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

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

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5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鉴于债权人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号为

136890000000350122承兑协议202401的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下称“服务”)。

第一条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33000000.00

期限:6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

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

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

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6(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40666-01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

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授信额度为人民币捌仟肆佰万元整。

2.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6月,即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

(四)《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

SH4620120240009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壹仟叁佰万元整,期限自2024年12月17日始至2025年6月17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壹仟叁佰万元中的净额壹仟零肆拾万元

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8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Z2450LN15639515;名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金额: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整;

2、贷款期限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32年10月15日。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受信人: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2024年10月16日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与授信

人签订的编号为 HFNQZHZSXY20240013《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9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

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

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0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2534.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2.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2534.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2.28%,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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