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保
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就保隆科技及相关子公司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4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39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390000000.00元,
扣除主承销商长城证券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000000.00元后的
募集资金为1384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于2024年11月6日汇入保隆科技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110201012801834361)。
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927452.82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7072547.18元。
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1-0006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1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拟投入募集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空气悬架系统智能制造扩
1——152200103500
能项目
年产482万支空气悬架系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
1.18153068000
统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公司
1.2空气弹簧智能制造项目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6000027500
汽车减振系统配件智能制
1.3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06708000
造项目
2补充流动资金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35500
3合计192200139000
三、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前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公司及子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的中标利率执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协定存款方式,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各子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及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会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综上,保荐机构对保隆科技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小明刘宁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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