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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72证券简称:万丰股份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股份数额持股序股份数额持股发起人出资时间发起人出资时间号(万股)比例号(万股)比例宁波御丰2019年11绍兴御丰2019年11

1投资管理583058.30%月17日前1企业管理583058.30%月17日前

有限公司足额缴纳有限公司足额缴纳

2019年112019年11

2俞杏英150015.00%月17日前2俞杏英150015.00%月17日前

足额缴纳足额缴纳绍兴天扬绍兴天扬

2019年112019年11

投资合伙投资合伙

3100010.00%月17日前3100010.00%月17日前企业(有企业(有足额缴纳足额缴纳限合伙)限合伙)

2019年112019年11

4姚晨华6706.70%月17日前4姚晨华6706.70%月17日前

足额缴纳足额缴纳宁波怡贤宁波怡贤

2019年112019年11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55005.00%月17日前55005.00%月17日前

咨询有限咨询有限足额缴纳足额缴纳公司公司宁波瑞好2019年11宁波瑞好2019年11

6投资有限5005.00%月17日前6投资有限5005.00%月17日前

公司足额缴纳公司足额缴纳

合计10000100%合计10000100%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的浙江万丰化工有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的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

资产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全部资产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全部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1、公司监事会提名;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1、公司监事会提名;

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东大会;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票制。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历和基本情况。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的其他勤勉义务。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大会审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担;(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发表意意见;见;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并载明以下内容:由等情况,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

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现金分红的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例(如有)等。等。

第一百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第一百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

策: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

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年度及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中期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润的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利润的3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箱及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的范围。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或者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百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第二百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生效,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代理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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