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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62证券简称:海通发展公告编号:2024-093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39416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39416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

2024年9月23日,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发展”)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10日,公司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8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3年9月19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9.30万股。

7、2023年10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3年10月30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00万股。

9、2024年8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0、2024年9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授予股授予激励授予后股票授予价格授予批次授予日期票数量对象人数剩余数量(元/股)(万股)(人)(万股)

首次授予2023年8月24日8.61472.56444115.736

预留授予2023年10月13日9.10105.0890

注:1、以上股份数量为经公司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的数量;

2、本次预留授予仅授予105.08万股,剩余未授予的10.656万股限制性股票自动作废失效。

(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解除限售。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9月19日,故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9月18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条件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根据经审计的公司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2023年年度报告》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境内航区程租业务货运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解除限售期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量指标营天数指标《福建海通发展股份各绩效指标权重50%50%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业绩目标达成率∑(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情况的专项审核报(P) 标权重 告》,公司2023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为以2022年度公司境内以2022年度公司境外航区

135.21%,满足公司层

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为

第一个解除限售面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基数,2023年公司境内基数,2023年公司境外航区期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增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增为100%。

长率不低于10%。长率不低于15%。注:1、“境内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指公司自有船舶、光租船舶和外租船舶程租业务货运量合计;2、“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指公司自

有船舶和外租船舶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合计;3、上述业绩目标达成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中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业绩目标达成率(P)≥100%,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100%;若业绩目标达成率(P)<100%,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0;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合格”、“不合格”两档。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等级确定:

考核评级合格不合格

41名激励对象2023年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均为合格,其个人本次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划考核对应的解除才可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限售比例均为100%。

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首次授予的44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44万股限制性股票(经2023年度权益分派,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5.30万股变更为7.84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1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416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

数的0.15%。

3、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获授的限制本次可解除限数量占已获授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售限制性股票予限制性股票(万股)数量(万股)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郑玉芳副董事长、总经理44.4013.3230.00%

2刘国勇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4.804.4430.00%

3乐君杰董事7.402.2230.00%

4黄甜甜董事会秘书88.8026.6430.00%

小计155.4046.6230.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37人)309.3292.79630.00%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41人)464.72139.41630.00%

注: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经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转增后的获授数量。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

通日为:2024年9月27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

通数量为:1394160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656111952-1394160654717792无限售条件股份2588367561394160260230916总计9149487080914948708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达成,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1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4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方案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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