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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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1867号
致: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一回购股份》以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养元饮品”)2023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
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有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
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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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2日召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数量不低于500.00万股(含)且不超过1,00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25.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十二个月,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召
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司意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如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即2024年4月23日),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存在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22.3168万股.
基于上述,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
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需进行差异
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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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截至2024年4月23日,公司总股本
126,549.3600万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22.3168万股后,以
126,427.0432万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2,283.27万元(含税).本年度公
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37.85%.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及影响测算
(一)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以及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公司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
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l÷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二)具体测算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截至2024年5月16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1,265,493,600股,回购专用账户中股票数为1,223,168股,公司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
派的股数为1,264,270,432股,每10股派发的现金红利为16元(含税).以公司本次
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6.55元/股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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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264,270,432X1.60)÷1,265,493,600-1.5985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55-1.5985)÷(1+0)=24.9515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55-1.60)÷(1+0)=24.95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
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4.95-24.9515l÷24.95-0.0060%<1%.
综上,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
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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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
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张蕊
、
v
姜德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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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4年5月7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