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山东邦
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5名调整至154名;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由1,078.00万份调整至1,075.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由878.00万份调整至875.0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保持200.00万份
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6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2024年6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875.00万份,行权价格为12.85元/份.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