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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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退市碳元,A股证券代码:603133;
陈剑波,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春君,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王泽川,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6666.95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442.92万元左右,营业收入为14769.19万元左右,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2973.67万元左右,预计公司2023年度期末净资产为
20067.98万元左右。公告同时披露,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
司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6670.79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481.88万元,营业收入为14450.00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9189.47万元,净资产为21501.59万元。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
-2-市的决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中关于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是否低于1亿元的情况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1条、第5.1.4条、第
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陈剑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春君作为经营管理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泽川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在相关公告中已明确提示,公司对年审会计师拟出具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中扣除后的营
业收入数据存在不同意见,如该部分营业收入被扣除将导致公司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且公司后续配合退市摘牌工作。
-3-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剑波、时任总经理
兼财务负责人周春君、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泽川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