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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6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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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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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嘉源律师事务所

1AYAML.AW1OEF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康尼机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t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93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

-

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M

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康尼机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2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南京康尼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年14:00在南京市鼓楼区模范中路39号4楼402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颖奇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股taM

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15:00至2024年12月25ta

日.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752

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231,130,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26.0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07,008,052股,其中公司回

18,619,950购专户及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股,该等专户及账户内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

2

康尼机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2、出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M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230,987,010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143,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

述议案获得通过.

3

康尼机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贵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司意请初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4

康尼机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5

2

-

北京市嘉源律团准务所负责人:颜2

经办律师:潭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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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聪

202中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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