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证券简称:康尼机电公告编号:2024-042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2023年11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下达的公司诉苏丽
萍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苏丽萍于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3374601.98元;苏丽萍
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执行进展情况判决书中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苏丽萍所持的220520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全部执行完毕。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5日、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38)。
对于苏丽萍应退还公司的现金对价部分,近日,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退还的现金对价161211.52元,剩余未退还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